申同专业|存量公司如何做减资?重点问题一网打尽
2024-02-08
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新《公司法》要求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新要求进行落实。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

简单来说就是按照“3+5”的调整安排,对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进行调整,出资期限最长应该不超过2032年7月1日
在此基础上,大部分存量公司首先想到的便是减资,以避免公司一次性支付高额的实缴资本。但公司要不要做减资,如何做减资?为此,我们就减资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为民营企业家提供参考思路。
一、公司必须要做减资吗?不做减资会怎样?
公司是否要减资?首先,看公司的需求,如果公司所处的行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比如建工行业、部分金融行业、保险行业、运输行业等,对注册资本及实缴有具体要求或行业要求的,则不宜进行减资。
其次,根据新《公司法》和征求意见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设立登记前缴足认购股份股款。
针对违法减资、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和法律后果:

二、公司减资的具体流程,只要办理工商登记?
(一)一般减资程序

-公司减资流程图-
(二)简易减资程序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简易减资主要涉及股东会决议和进行公告,由股东会作出关于减资的决议,决议后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并未规定通知债权人以及为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或担保的程序。
简易减资需要注意:(1)仅在公司需要通过减资来弥补亏损(2)程序上,减资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并且,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三、减资方案如何确定,包含哪些内容?
(一)减资方案:确定减资基准日、减资的方式、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减资基准日前的债务清单以及主要债务详情、明确召集以及表决减资决议相关事项、人事调整、税务筹划、占有国有资产公司减资的特别程序安排等。
(二)减资决议: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四、公司减资必须通知债权人吗?
(一)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新《公司法》对该部分并未作出大的调整,仅对公告的方式增加为: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因此,针对公司已知的债权人,应当采取直接通知的方式,即EMS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此外,对于发布减资公告,一般需要的资料包括: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 减资的决策文件;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未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进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中储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曲阳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422号】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公司减资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并作出利益选择,公司则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根据案件相关事实,中储国投对欠付煤炭物流案涉债务应属明知。在此情况下,其仅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未就减资事项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告知煤炭物流,未向工商登记部门如实报告其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事实就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其刊登公告的行为不能构成对已知债权人煤炭物流的通知,其并未完成法定的履行通知的义务,其行为不符合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故中储控股提出煤炭物流不是已知债权人,上海昊阁减资程序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公司应当通知哪些债权人?

(一)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已确定的债权,包括虽然债权数额不确定但已经确定发生债权的债权人,以及虽然尚未形成但必然发生债权的债权人。
(二)公司在减资决议作出后至工商变更前产生债权的债权人。

六、公司减资要交税吗?
(一)自然人股东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法人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投资收回: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息所得: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转让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
即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先确认投资收回,有剩余的再确认为股息所得,还有剩余的,确认为转让所得。
七、公司减资有哪些风险?委托律师能做什么?
(一)公司自行减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减资方案不够准确、完整;
2.减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资本多数决还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未编制资产负债表;
4.未按照规定通知债权人,这是减资流程中最关键的一环,一旦通知不到位,实控人或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
5.未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二)律师能够提供哪些服务?
1.法律尽职调查,了解公司历史沿革,发现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
2.制定减资方案,包括协助公司确定减资基准日、明晰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情况、减资方式、减资前后的注册资本、减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减资款的处理方式、减资后债权人利益安排等;
3.协助公司梳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提供法律服务;
4.起草减资方案、减资决议、通知债权人书、公告、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等法律文书;
5.协助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就公司减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解答;
7.就公司减资过程中的问题向相关机构窗口进行询问;
8.其他公司减资过程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在新《公司法》的大背景下,让我们共同再“看”公司,秉承创业初心,用好公司减资的契机,尽最大努力,尽可能专业地,尽可能审慎地开展公司减资,如此,公司才能实现科学治理和健康发展。


作者:吴鹏律师
合伙人、文娱与传媒业务部负责人
执业领域: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大宗物业交易

欢迎扫码添加吴鹏律师进行交流




作者:刘怡律师
创始合伙人、管委会主任、公司与并购部部长、上海市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执业领域:公司商事(股权治理、并购与重组、投融资)、重大商业诉讼与仲裁,聚焦于新能源、生物医药、房地产及社会公益事业

欢迎扫码添加刘怡律师进行交流




作者:吴琼律师
公司与并购部秘书长、“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
执业领域:投融资、公司与商事、私募基金

欢迎扫码添加吴琼律师进行交流


申同律师
申同头条号
申同学院
Copyright @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Rights Reserved | 沪ICP备20010731号-1 技术支持:W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