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同专业 | 《第二十条》歌颂了勇气;而举报妻子出轨16岁学生,则可能被勇气所伤
2024-02-21
看完春节档《第二十条》,觉得这部电影其实是讲了一个关于“勇气”的故事。

首先,电影名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即我们所说的,见义勇为者,无罪。

电影中韩明检察官遇到了三件事。第一件事是韩明正在办理的案件,王永强反杀村霸;第二件事是韩明曾经经手的案件,公交司机张贵生见义勇为被判刑;第三件事是自己家里的事情,儿子制止校园霸凌时打伤同学。

(图片来源:豆瓣)

韩明经历的三件事情,讲的都是面对不法侵害时,行动者勇敢挺身而出,保护了自己或他人的权益,但却要为此付出昂贵代价。

韩明自己也感叹,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是事情本该如此吗?

刑法是最后的法律,国家把最低程度的——符合社会大众内心的朴素期待的坚决不允许去做的事情,规定在刑法里。比如说,不许杀人放火;比如说,不许奸淫猥亵;比如刑法第二十条所说,正当防卫者,不应判处有罪。

现实中有大量可左可右的案例无法适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成了僵尸法条,不是因为法律的错误,而是因为见义勇为者有见义勇为的勇气,但司法者却少有打破窠臼、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勇气。

电影中,检察院在搜集到了村霸准备行凶用的刀具、确认了村霸对王永强一家持续性的惨无人道的伤害后,依然会从“谁死伤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传统观念和息事宁人的角度考虑,依然会认为,“同类案例都这么判的,我们也只能这么定罪”,司法惯性的影响,是司法者最大的迈不过去的坎。

要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需要有挑战传统的巨大勇气。韩明检察官的勇气来自于他亲身经历的这三件事的转折。

王永强反杀村霸案中,韩明亲眼目睹了王永强妻子郝秀萍的跳楼。为了保全自己的女儿,为了能激起村民的勇气勇敢作证,郝秀萍不顾众人劝说,从工地高楼一跃而下。

公交司机上访案中,韩明知道了张贵生为什么坚持上访。韩明一直劝阻张贵生放下执念、好好生活,直到张贵生死后,韩明才从张贵生女儿口中得知,一家人因为张贵生的见义勇为家破人亡,即便经历了所有的苦难,未成年的张贵生女儿也一直没有放弃追求“公道”。

儿子制止校园霸凌事件中,韩明面对儿子的追问不知道如何回答。儿子因为见义勇导致霸凌者受伤,给自己家里带来无尽的麻烦,自己也损失前途,于是问韩明,下次遇见这种事情怎么办?跑不了怎么办?

看到他们的勇气,受到他们勇气的激励,韩明检察官最终也勇敢了一把,主持了正义,电影圆满结局。

现实中,受到勇气感召并作出勇敢决定的检察官实属凤毛麟角,因为作为公诉人,其天然的职责是打击犯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是其第一要务。

现实中,谁去保障王永强们的权益?谁在对抗公诉人?谁在不断地和公安沟通?谁在不断地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发现线索?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量刑情节?谁为犯罪嫌疑人搜集重要的无罪、罪轻证据?

其实是辩护律师。

徐昕律师在陕西反杀案的庭审辩护中发声:法律难道规定的是,遇见这种情况就只能逃跑了?我们的正当防卫法就是逃跑法?不是啊,我们的法律是鼓励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啊!和不法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只有这样,我们这个社会的违法行为才会逐渐地减少,如果每个人面对违法行为都是逃跑,那么违法行为就会被鼓励,违法行为会越来越多。所以合法不能向违法让步!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天职。

(图片来源:豆瓣)

回到现实,近日,一个被妻子背叛的丈夫也“勇敢”了一把。上海一中学女教师张某涉嫌出轨16岁学生,其丈夫实名举报,相关事件不断登上网络热搜。对于本事件的法律解读中有一条十分刺眼,即“女教师丈夫因泄露他人隐私可能涉嫌侮辱罪”,引起一众网友口诛笔伐:对张某的调查还没结果,对其丈夫的兴师问罪却来了。

如果被证实发生关系,女教师违背师德,出轨自己的男学生,是否构成犯罪呢?

答案是否定的。现行刑法保护的是被害人的性自主选择权,对于14岁以下的儿童还有特殊保护,对于有监护、收养、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比如教师,就有特殊限制。但即便如此,男学生已满16岁,双方自愿,女教师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一经查实,女教师会受到停职、禁止从业等相应处分。

对于“勇敢”了一把,搭上自己名誉也要揭露丑恶现象的张某丈夫,他实名举报的行为会构成侮辱罪吗?

侮辱、诽谤罪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我曾作为辩护人,代理当事人参与一起侮辱、诽谤罪案的辩护工作,辩护效果很好,双方经过多次法院调解,自诉方自行撤回诉讼。根据办案经验结合全国案例情况,侮辱、诽谤罪作为自诉罪名,被害人自行到法院起诉的才受理,实际情况下被定罪的比例极低。

张某丈夫实名举报其妻子出轨、违背师德,其实名举报方式主要是曝光聊天记录,这与刑法规定的暴力方法或与暴力方法相当的行为有本质区别,更不属于捏造事实的诽谤行为,因此,张某丈夫不会有刑事风险。

这样的事情并不是没有先例。

王宝强在2016年通过网络平台直接曝光了自己妻子马蓉和其经纪人宋喆的出轨行为,后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其名誉权,一审败诉后马蓉上诉,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规定侮辱罪,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名誉权,王宝强网络曝光其妻子和宋喆的不当行为,尚不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丈夫实名举报其妻子,更不会承担更重的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张某丈夫这种在网络空间公开家丑、暴露隐私的“勇气”,值得被鼓励吗?我认为是值得推敲的。出轨一部分是法律问题,但更多是牵涉男女双方个人隐私的道德问题,可以限于熟人范围内解决。全国每年都有很多出轨闹离婚最终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但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都不会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开,这正是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私权利的保护。

(图片来源:网络)

本案是女教师出轨男学生,此类话题自带爆点,事件只要被公开上传到陌生的网络空间,一定会被病毒式传播,涉案当事人不用网民多么用心地“人肉”检索,所有涉案当事人包括举报者自己的隐私权,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会荡然无存。

更可怕的是,这个世界本身就建在下水道上,人性也并不太经得起多少的“揭露”,一旦突破隐私权,就像揭开了下水道的井盖,这样的结果可能就是:恶臭散发街道,苍蝇蜂拥而来,路人不慎跌入漩涡。

人类的赞歌是勇气的赞歌,人类的伟大是勇气的伟大。法律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作为法律人,无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理解、适用法律时,我们可否有勇气为挺身而出的勇气执言,为见义勇为的勇气撑腰,也能为一时冲动的“勇气”体面收场,会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事。



作者:刘源涌律师
申同合伙人
刑事部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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