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同专业 | 限制行为能力人打赏退款的路径及案例分析
2024-03-05

一、基本案情

刘先生今年36岁,先天原因存在智力缺陷,后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刘先生为四级智力残疾,仅具备基本的自理能力,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刘先生在视频直播平台对主播“妲己”进行重置打赏,累计向平台充值人民币8万余元,刘先生本人没有工作,其打赏款项来源为支付宝借呗及网络银行贷款。同时,该借款并未经其监护人母亲黄女士的同意及认可,黄女士曾要求网络服务平台进行退款,但无果。为此,黄女士找到律师,希望在不对刘先生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情况下,让网络服务平台返还充值款项。
二、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刘先生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黄女士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刘先生进行的打赏充值行为无效,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将刘先生的充值打赏款项进行返还,本案具有可行性。
(二)核心问题
1.法院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标准
(1)认定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意在保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旦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要求认定该当事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提出该当事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认定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自然人须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依据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判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B.须经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这里所说的近亲属,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等。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其他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C.须经人民法院认定。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作出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裁判,并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监护人黄女士为了刘先生的日后生活,不同意对刘先生进行司法精神鉴定或法院认定,给本案的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如何证明交易行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亲为
(1)交易发生时的视听资料。案发期间当事人与网络主播在社交平台进行文字、语音或视频聊天互动的视听资料。
(2)打赏的对象与时间。提交能够证实监护人与当事人的日常消费习惯、账户进行打赏的时间和频率、当事人对账户密码的知悉情况等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是账户的实际控制者。
(3)当事人当庭陈述。法官可以从当事人的陈述中了解当事人对直播行为的认知、主播是否有私下引诱当事人打赏的行为、监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监护人是否使用过直播账号等。
(4)交易行为发生时交易主体的所在地。IP地址、出入境记录等能够判断在交易发生时交易主体的地址。在当事人与其监护人分隔异地的情况下,若打赏行为是当事人未经监护人授权或同意实施的,法院可以通过直播平台的后台系统查看交易发生时用户的实际IP地址,结合原告方提供的监护人当时所在地的证明,判定打赏行为的主体是否为当事人。
同时,如本案进行诉讼,需要原告证明以下两个核心内容:
(1)证明打赏行为由当事人独立实施。人脸支付、指纹支付,只能由法定代理人本人完成。对于密码支付,则应结合交易当事人具体年龄、精神智力情况、家庭经济情况、打赏金额、投诉人背景、主体关系人核查、父母对自身账户监管情况、交易时间、惯例、生活常识、证据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打赏行为由当事人独立完成的盖然性。
(2)证明当事人所实施的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
(三)其他问题
1.诉讼主体
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可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及监护人作为原告,网络服务平台作为被告;同时也存在监护人单独起诉网络服务平台的情形。一般来说,监护人可以作为原告单独起诉,但实践中,法院可能要求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作为原告,建议在起诉前跟法院先行沟通。
2.案件管辖
本案中,该网络服务平台的《付费内容购买协议》(下称“充值协议”)存在多个版本,在刘先生打赏当时,充值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为平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正式接受委托时,充值协议又将争议管辖约定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效、履?、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本条款因与中华?民共和国现?法律相抵触?导致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如就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争议各?均?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仲裁。仲裁裁决为?裁终局,对各?均有法律约束?。
考虑仲裁委对仲裁条款的严格适用,团队经过分析,建议先以刘先生个人申请仲裁,但上海仲裁委员会反馈,委员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签署含有仲裁条款的协议存在争议,即便在我们提交了黄女士追认的说明,上海仲裁委员会仍不予立案,本案最终还是向被告所在地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网络服务平台多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但在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该仲裁条款是否适用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建议在申请前与仲裁委进行确认。
三、案件解决
本案中,因对于当事人刘先生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存在证据缺失,案件有败诉的风险。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先联系了网络服务平台,一是为了补强证据,二是寻求协商解决的路径。
一开始,该网络服务平台同意退款7万元,但需等待30个工作日。本以为能取得一个不错的结果,但在等待了三个多月后(中间平台单方要求变更退款金额,需重新计算30个工作日),律师联系平台,被告知平台法务部不同意退款,团队没想到这样一个大平台会出尔反尔,无奈最后选择走法律途径。临近年底,法院立案困难,在诉前调解之前的2个月立案期,团队考虑本案的败诉风险,又重新联系平台,后经当事人同意,双方达成确定方案,在法院立案前当事人收到了近4万元的退款。
四、案件复盘
(一)做好客户预期管理,明确告知风险。本案中,刘先生虽是四级智力残疾,但通过审查其与主播的聊天记录,刘先生对其打赏行为相对清楚,因此,在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存有败诉风险,监护人黄女士表示认可,律师推进案件才有足够的底气。
(二)诉讼并非唯一方案,多寻求解决路径。律师团队曾采取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与网络服务平台取得联系,甚至考虑直接前往平台公司(正好在上海)进行当面沟通,减少沟通成本并提高效率。如果本案走诉讼流程,当事人可能还需要至少半年时间才能等到开庭,同时还存在拿不到钱的风险。
很多时候律师接案跟着当事人的思维,先入为主地认为双方没办法沟通,但其实只是渠道没有打开。
(三)给客户提供陪伴价值也很重要。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和黄女士沟通刘先生以后的规划和安排,在人身照顾、财产管理等方面给予了建议,让黄女士明白不能对刘先生进行全面的保护,只有培养其独立生活、交往的能力,才能让刘先生建立、健全人生观和价值观。
附:网络服务平台退款流程(以B站为例,因沟通存在差异,仅供参考)
1.联系客服说明退款诉求;
2.根据客服提供的平台上传材料,经公司法务部审核;
材料包括:
(1)当事人残疾人证/司法鉴定书/法院裁判文书等证明民事行为能力的材料;
(2)当事人在平台的账号截图、打赏页截图、主播用户页截图;
(3)当事人充值打赏的银行流水;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如审核通过,填写承诺书,写明退款金额、收款账户等信息并上传;


(以客服提供的最新版本为准)

4.三十个工作日内退款。

刘宇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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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鹏律师
合伙人、文娱与传媒业务部负责人
执业领域: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大宗物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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