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同专业 | 校园欺凌频频发生,学生、家长、学校应掌握这些法律知识
2024-03-18

近日,河北邯郸发生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的恶性事件,该事件引起社会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广泛关注。校园欺凌现象亦是当今学生、家长、学校普遍面临的难题。针对此次邯郸欺凌悲剧,所有学生家长、学校都应深思内省,更应该知道校园欺凌的法律评判标准和法律应对策略。本文从法律视角分析施暴学生及其家长、学校分别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预防校园欺凌事件提出建议。

一、欺凌的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常见的欺凌行为包括身体欺凌、言语欺凌等,通常表现为打架、斗殴、辱骂、中伤、传谣、恐吓、威胁等等。

(一)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因欺凌同学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一则典型案例中,上海市某学院学生金某(女,17周岁)被多名同学殴打、脱衣,欺凌时间长达两小时,十余人围观,并被拍摄视频上传至微信群。最终,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处5名被告人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其中3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本次河北邯郸中学生欺凌事件造成受害学生死亡,被害学生脸部被毁容、埋尸,手段之残忍,当地公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三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本案中几名施暴学生最高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行政责任:最高处15日行政拘留

在未达刑事责任标准的前提下,欺凌者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具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等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三)民事责任:监护人及学校亦要承担责任

1.施暴学生(侵权人)及其监护人

校园欺凌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施暴学生(侵权人)及家长(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如果是多人对被侵权人施暴,多个施暴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学校

对于不满8周岁的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而对于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校方承担过错责任原则,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在(2019)冀0630民初772号案例中,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方应当对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加以证明。案涉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寄宿式、封闭式学校,在平时对学生的教育、生活方面应当对原告及仲某2等9名学生尽到监督、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义务,其应针对原告智力发育迟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采取特殊的保护、管理和教育措施,防止其因智力问题而成为校园欺凌的对象,而这恰好成为校园矛盾的诱因。案涉中学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酌定由案涉中学承担该损失40%的赔偿责任,由9名实施侵害的学生连带承担该损失60%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面对欺凌事件如何维权

在欺凌事件发生时,无论是学生还是学生家长首先应当保持冷静、沉着应对。尤其是欺凌正在发生时,学生应以保护自己、尽量避免受到伤害为第一要义。

(一)维权渠道

以下维权方法可同时进行,可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渠道一: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渠道二:向公安机关报案,可向公安机关的校警支队(部分地区专门设置了校警支队)报案,或向就近派出所报案;

渠道三:进行民事起诉,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或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渠道四: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进行欺凌的,通知信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防止信息扩散

若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此外,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还可采取刑事自诉的方式。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如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被害人须采取刑事自诉的方式;
(2)对于受到殴打、伤害、强制猥亵、强制侮辱等行为构成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可自诉;
(3)对于有证据证明对方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案件,则应通过自诉方式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二)证据保存与证据收集

首先,妥善保存现有证据。由于被欺凌学生多数会出现逃避心理,家长需在做好与孩子的沟通工作后,尽量保存或备份现有证据。除了欺凌事件发生时的视频、照片外,还应包括欺凌事件发生前后的照片、视频、录音、聊天记录等。对于网页链接,则可通过录屏方式保存证据。

其次,及时调取相关证据。欺凌事件发生时,发生地点附近可能有监控录像设备,但监控保存期限有限,家长应及时申请调取或者委托律师调取相关视频录像。

再次,进一步收集证据。家长在事发后应注意收集与对方或其监护人协商过程的关键证据。如孩子的身体或心理状况受到欺凌事件的影响,家长应立即安排孩子就诊,并留存就诊记录、就诊情况、病历信息。

三、欺凌事件防范建议

(一)学生

1.学生应与同学保持良好沟通,平和化解同学矛盾,不挑起矛盾;

2.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身体锻炼,在面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欺凌事件时,有能力自我保护;

3.在遇到校园欺凌时,学生应第一时间告诉朋友、家长、老师、学校或者寻求外界帮助,不要埋在心里、默默承担。

(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长既要防止孩子成为被欺凌者,又要防止孩子成为欺凌者。欺凌事件的发生,也反映了家长对孩子家庭教育与关爱的缺乏。 

心理学中的“踢猫效应”形容负面情绪在不同人之间流动转移的过程,负面情绪由强者向弱者转移。学生在缺乏家庭教育与关爱的情况下可能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成为被欺凌者,他们不知道如何面对欺凌事件;而另一个极端是成为欺凌者,他们通过欺凌他人的方式宣泄自己的某种情绪。

1.家庭教育

防止校园欺凌,不仅是学校的责任;学生教育,也不只是学校的责任。家长应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一方面可以通过了解、讲解、分析校园欺凌事件,提醒孩子防范欺凌风险;另一方面应当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道德与社会责任、为人处世和人际关系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教育。

2.家庭关爱

欺凌事件的施暴者往往是缺乏家庭关爱者。他们可能通过欺凌来获得心理上满足或者希望引起家人的注意,家长应对孩子全面关爱。在言语上,家长与孩子之间的沟通应避免采取暴力、语言暴力、责怪、吼骂等粗暴的教育方式;在生活上,家长应注意关注孩子的表现有无异常,家长同时应主动与学校老师沟通,了解孩子的在校情况。

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三)学校应如何防止欺凌事件

1.加强学生及教职工法治教育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普法活动、开展法律讲座等方式进行法律宣传、法治教育,从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规范意识。由于认知能力的限制,部分未成年人对欺凌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及对被欺凌者的影响不清楚、不了解。但实际上,校园欺凌可能造成被欺凌者身体、精神痛苦,同时还涉及欺凌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影响终身。只有加强法治教育,才能让学生们清晰地认识到欺凌行为的本质与危害。

2.建立未成年人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为尽到监督、教育、管理义务,应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以及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学校欺凌防控制度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建立:

(1)教育培训。应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相关主题教育与培训,培养学生的防范意识,增强教职工对欺凌事件的敏感性、认识到欺凌事件的严重性和及时处置的必要性。

(2)加强监督。学校应当设置欺凌事件匿名举报通道,对于已发现的欺凌事件及时制止,对欺凌者进行沟通、谈话或者予以处分。

(3)提供帮助。对于遭受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主动、积极为其提供帮助,进行心理辅导、情绪疏导。

(4)定期沟通。定期开展与学生、学生家长沟通活动,梳理排查欺凌事件隐患,学校应尽早发现、处置、遏制欺凌事件。

(5)畅通咨询。设置心理咨询通道或心理咨询课程。畅通咨询预约通道,同时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6)明确职责。明确教职工在防范欺凌工作的任务、分工、职责,将防范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7)体现担当。对于案件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不谎报、不瞒报、不搁置、不拖延、不推诿,体现学校在应对欺凌事件中的责任与担当。

总之,面对校园欺凌及学生矛盾,学校应当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做到预防、制止校园欺凌现象。

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是每个人都不愿看到的社会悲剧,愿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化解校园矛盾,防范校园欺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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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婷律师

执业领域:婚姻家事继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刑事辩护、教育机构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1891630289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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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羽丰律师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机构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1881060120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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