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同文化
健康、富足、自由、体面

申同文化 | 用“辞职光荣”的制度,来阻击律师行业“离职困难”的现象

日期:2025-04-01   浏览:41

律师界有一个“怪现象”,尤其在中小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那就是入职容易离职难。入职的时候相见恨晚,离职的时候冷眼相待,甚至手段做绝。实际上,大部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合同,都是名不副实的。律所并不会向律师发放工资,也不会为律师缴纳社保,卡座还要向律师收费。当律师提出离职时,律所不应该强制挽留。律师的离职自由,应当是律师应有的基本权利。

 

申同有一项极为特别的文化制度,与其他大多数增进黏合度的文化制度不同。这项文化制度的制定,是出于人性所追求的解放和自由,甚至可以说是彻底的解放和自由;这项文化制度的实行,沉淀着申同对于组织打造的不断思考,展示着申同对行业生态的革新态度。这项文化制度,就是“辞职光荣”。

 

 


辞职光荣的核心理念:尊重自由选择,强化彼此信任

 

“立即生效”:任何律师向申同主任提出辞职后,流程当即启动,决议自动通过,离职结果即刻生效。申同内部,再无需反复的各式申请,无需多余的沟通过程,无需冗长的审批程序,一应手续申同在第一时间全力配合办理。

 

“绝不挽留”:申同认为,挽留行为本质是“为难他人”,可能造成情感绑架或隐性矛盾。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挽留行为会进一步破坏已经受损害的信任基础和合作氛围。与其消耗过多精力挽留,不如将相应的精力投入吸引更优秀的人才上面;与其尝试与决意分手的昔日伙伴“交流感情”,不如将更多的感情倾注到正在为建设申同作出贡献的伙伴身上。因为任何人的精力和感情,都是有限的。

 

“夹道欢送”:入职时也许不会夹道欢迎,离职时却可以有最高礼遇的欢送。申同常常为即将离开申同的律师举办欢送会,并且往往很“惊喜”。申同认为,辞职可以是光荣的,每一位与申同彼此选择过的律师,一定都是优秀的律师,优秀律师的任何选择,即便是离开申同的选择,也不应该是不光彩的。辞职的选择,也许只因坐标不同。坐标不同,不影响对于律师理想的一致追求。“健康、富足、自由、体面”的幸福实现,不一定只在申同。我们选择祝福每一位离职申同的律师,也许未来还会再相遇。

 

 


辞职光荣的文化根基:“彼此自由”是幸福感的前提

 

反传统雇佣关系:申同“全民皆兵”制度要求全员独立执业,任何律师包括全体合伙人在内,不允许招聘助理,申同强调律师与律师之间是平等合作关系,律师与律所之间更是平等选择关系。“辞职光荣”在“全民皆兵”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构了传统律所中的人身依附性,无论是助理还是律师,无论是高伙还是创始团队,自由选择权始终在每一个个体身上。

 

反思行业痛点:离职难竟然能在律师行业形成一类现象,客户交接、案件归档、财务清算、保密义务、同事关系等等因素,都可能会导致律所内部审批流程的拖延甚至搁置,很多律师只能无奈选择注销律师资格,再重新申请新的律师资格,损失大量的时间、精力与机会。面对诸多利益的捆绑、情感的裹挟、风险的威吓,自由是多么的珍贵。

 

革新行业生态:与其处处设防,不如就建设和维护好申同这艘船,船小一点也无妨,稳稳当当也能开到彼岸。合伙人只需带头做好五个管理,管理好健康、管理好情绪、管理好幸福、管理好理想、管理好品格,尽最大的努力赋能律师,就足够了。律师群体的“漂泊感”,只能靠申同最真实的自由和自信去解决。真正的幸福感源自自主权,而非被动绑定。

 

与民主制度相呼应:“辞职光荣”与申同其他平等化机制(如听天由命、全民公投)形成呼应,共同强化“唯有彼此自由方可互相成就”的组织共识。申同十年,从一个人的梦想再到一群人的理想,背后就依靠着以追求幸福为主题、以追求自由为内核的文化制度的强有力支撑。一群人才能幸福,在一起才有未来,民主,是申同的凝聚力。

 



辞职光荣的价值延伸:组织与个体的互相成就

 

倒逼组织进化:留住人才的最佳行动永远不是挽留,而是组织的不断提升与进化。律师行业内的高频人才流动是现象,律所吸引力的强弱转换才是本质。“辞职光荣”倒逼申同要持续优化文化吸引力,持续打造青年律师赋能体系,通过“黑帮文化”“申同学院”等配套体制提升律师归属感,减少非必要离职。

 

塑造良性职业观:“辞职光荣”不仅体现了申同核心价值观中彼此自由的理念,更反映出申同对于每一个个体在组织中获得成长的希望和追求,彼此自由是前提,互相成就是结果。“辞职光荣”传递的是“职业选择无对错”的价值观,鼓励每一位律师在更广阔的市场中验证自身价值。正如申同管委会主任吴胜男所述,申同人离职时比加盟时更优秀,才是目标。

 

 

 

辞职光荣的自我革新:一群人一起变老的最终追求

 

在最新的“辞职光荣”制度设计里,针对高级合伙人的离职自由问题,申同有了新的思考,对该制度进行了又一轮自我革新。

 

曾经,有高伙早上6点在群里发出辞职申请,到了中午11点,申同的退伙决议已准备完毕,双方只得相对无言,高伙下午就收拾行李。我们曾经想,不过是坚决地贯彻了“辞职光荣”的文化制度,甚至内心会有一些骄傲,即便是对申同特别重要的高伙,只要TA提出离职,我们也义无反顾。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就会有阵痛期,也会有不习惯,好像一道不容易结痂的伤痕。我们开始反思,也许人都会在某个时间点心灰意冷,尤其是对平台付出良多的核心人员,我们一味强调辞职光荣和绝不挽留,是不是太过决绝,毕竟,合伙组织的本质,更倾向于人合;申同组织的最终追求,是一群人一起变老。

 

于是,申同在合伙组织内设置了离职冷静期。申同高级合伙人们约定,因自身原因向主任提出书面退伙申请的,主任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高伙会议,并就该高伙退伙事宜形成决议,在此之前退伙不成立;如30日内会议未召开或会议召开但未形成准予高伙退伙的决议,30日后即视为退伙成立。

 

并且,冷静期的设置,申同也向律师做了一定延伸。申同越来越觉得,提出离职的律师,并不一定都是思考成熟,肯定不会都是义无反顾,也许只是当下的不理性,需要谁能站出来,拉一把,喘口气。申同除了有文化自信的坦然,也应该有容忍舍弃的胸怀。太过绝对的自由,最终并不一定带来真实的幸福感,确保“辞职光荣”的制度正确执行以外,申同愿意提供多一次内心对话的机会,不为改变离职的结果,也许能收获些许的体面。想起申同幸福的四个指标,健康、富足、自由、体面。自由之外,有体面的包裹,申同就是一个有力量但温和的组织。

 

申同的“辞职光荣”并非简单的人事规则,而是将追求自由、信任、体面的幸福价值观嵌入组织基因的文化实践。看似“反人性”的制度,实则背后是的人性化设计。不正确的事情做多了不会变得正确,坚持做正确的事,正确的事会因为坚持而更加正确。尊重自由选择,尊重分手的体面,不断修缮律所与律师的关系边界。

 

 

“辞职光荣”,不是因为辞职而光荣,是因为彼此自由才光荣。也许申同这一举措,为法律行业的管理创新,提供了极具启发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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